12月14日,有媒體報道稱銀保監會開始向部分保險、銀行機構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業內征求意見。相較于2015年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從30條增至106條,明確強調機構持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具備保險銷售資質。
《辦法》指出,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可以參與互聯網保險銷售業務的保險機構,只有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保險中介機構。其中,“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具備保險銷售資質,只有保險法人機構自己設立的才是自營網絡平臺。
另外,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應用,以往線下的私售“飛單”行為開始轉至線上。為此,《辦法》要求“持證上崗”,從源頭禁止從業人員“飛單”行為,同時也對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
《辦法》指出,保險機構應建立所屬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資格、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對于保險機構在與營銷宣傳機構的合作中,若明確知曉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妨礙保險機構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資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而不采取處置措施的,最高將被罰款30萬元;情節嚴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將被責令保險機構禁止與其開展業務合作。(文|AI財經社 饒翔宇 編|趙艷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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