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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法院職能作用 促進企業刑事合規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治理水平的不斷提升,企業合規激勵機制逐漸得到認可和應用。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推進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并于2022年4月在全國范圍內展開。人民法院在該項工作中如何發揮作用、發揮什么樣的作用,需要進行理論探討和實踐摸索。

一、人民法院參與企業刑事合規的必要性


(資料圖)

企業刑事合規是指企業通過建立和實施各項管理規定,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符合刑事法律規范,確保企業在法治秩序之內運行的一項制度。它是目前刑事訴訟領域一項重要的改革創新舉措,人民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參與企業刑事合規責無旁貸:

實現刑事審判理念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企業刑事合規摒棄了以往刑事司法單純威懾模式,以國家放棄追訴或輕緩量刑作為激勵手段,吸引、督促涉罪企業強化自我監管,建立健全具有犯罪預防功能的合規管理體系,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人民法院參與企業刑事合規改革工作,堅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末端治理和前端治理協同、剛性懲戒與柔性司法結合,契合了刑法司法的犯罪預防功能和“寬嚴相濟”的理念。

服務民營企業發展大局的必然要求。優化營商環境是新時代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和使命。民營經濟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民營企業因內部管理體系不完善、法治意識不強等也容易滋生犯罪。人民法院通過企業刑事合規激勵,不僅可以幫助犯罪企業涅槃重生,還能帶動其他企業主動合規,有利于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同時,挽救涉罪企業還有利于減少群體性失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大局穩定。

提升社會治理效果的有益嘗試。企業刑事合規是推動我國企業犯罪治理方式實現重大轉變的有益嘗試,將司法治理與企業自治相結合,體現了人民法院推動企業犯罪多元共治的價值取向,有利于訴源治理;同時,引導促進廣大企業建立合規理念、提升自我治理水平,有利于促進企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踐行新時代能動司法的生動實踐。人民法院掌握刑罰適用權,探索如何在審判環節使企業刑事合規主體資格、實施程序、合規標準、評估驗收、審查監督等更加合法、細化、明確,進一步契合我國現實國情,是人民法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的重要體現。

二、人民法院參與企業刑事合規的方式及路徑

人民法院如何參與企業刑事合規這一工作,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或政策依據,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要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另一方面也要堅持審慎原則,確保依法進行。

進行合規審查主要限于審理階段。筆者認為,目前,人民法院可在以下幾種情形開展合規整改審查:一是在起訴前已完成合規整改,檢察機關起訴并提出減輕量刑建議的;二是起訴前已啟動合規整改并持續至審理階段的;三是審理中新申請或再次申請的合規整改。上述合規成效關乎人民法院如何量刑,因此,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審查和評價。

明確合規程序的啟動方式及期限。關于啟動方式,人民法院在審理階段有權啟動合規程序是充分行使審判權的必然要求。若企業向檢察機關申請合規整改,檢察機關同意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后可以決定是否啟動;若企業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合規整改,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亦可直接啟動合規程序。關于整改期限,可參照延期審理規定,按照重新鑒定、補充偵查等情形處理。而參照延期審理期限規定,合規整改的最長期限應為6個月,超出該期限的需報請最高法批準。一旦人民法院參與企業刑事合規工作趨向成熟,應通過修改法律的形式實現整改期限與審理期限的協調。

確定評估實施主體及評價標準。企業刑事合規是系統性、專業性工程,需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同聯動。目前《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明確了評估實施主體、評估內容及審查標準,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文件,制定以法院為主導的評估機制和審查辦法。

首先,對在審理階段新申請、再次申請或起訴前已啟動并持續至審理階段的合規整改,為確保專業性,應將合規計劃的制定及評估交由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期間人民法院應定期聽取其工作匯報。評估完成后,人民法院應聯合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組成評審小組,審查評估報告并實地走訪企業。

其次,對在起訴前已完成合規整改同時檢察機關認可整改效果的,在無證據證明檢察機關組織評審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該評審結果。

最后,為防止企業“紙面合規”,在企業合規整改通過驗收后,評審小組應對合規執行情況予以持續監督,確保合規形成長效機制,涉罪企業真正步入合法經營正軌。監督期限可根據企業犯罪輕重、整改情況予以綜合確定。

合理運用合規建設效果評價。雖然目前法律并未將企業合規建設情況作為企業犯罪量刑情節,但首先,企業刑事合規激勵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治罪和預防并重的刑法目的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次,主觀惡性程度是衡量是否構成犯罪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要件,在某些犯罪中“有悔罪表現”可作為判處緩刑的條件之一或作為不起訴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若企業犯罪前已存在合規體系,其完善和執行程度直接表現為企業主觀惡性程度大小;企業犯罪后合規建設完成度又能體現企業悔罪程度的高低。因此,人民法院可將合規建設情況作為涉罪企業定罪量刑的參考依據。同時,由于企業刑事合規僅適用于認罪認罰案件,當人民法院根據合規情況認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合理時,應當及時要求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另外,要重視被告人和被害人雙向保護,充分聽取涉案利害關系人尤其是被害人意見。最后,人民法院應綜合全案情況依法判決,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

總之,人民法院應在實踐中強化調研、不斷探索,使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真正成為有法可依、系統完善的刑事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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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