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承諾怎樣是無效的
(資料圖片)
被害人承諾無效的情形有:
1.被害人作為承諾者對被害的法益不具有處分權利;
2.被害人對承諾事項超出一個限度;
3.被害人沒有承諾能力;
4.承諾是在欺詐、脅迫作出的等。
二、被害人承諾的定義
被害人承諾,又稱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體對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權益的行為所表示的允諾。其源自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意欲者不產生侵害”的法律格言,意即行為人實施某種侵害行為時,如果該行為及其產生的結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為與結果,那么,對被害人就不產生侵害問題。被害人承諾歷來是作為犯罪阻卻事由、特別是違法性阻卻事由的一種。除少數國家和地區在立法上明確將被害人承諾規定為一種法定的正當化事由外,大多數國家的刑法中均無被害人承諾的明文規定, 在我國刑法典中,也沒有明確規定被害人承諾問題,可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所運用,因此,對被害人承諾問題進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三、被害人承諾的成立要件
1.承諾的主體要件。被害人承諾的主體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諾能力,是指理解承諾的內容和意義并做出承諾的能力。承諾人應當能夠明確認識到其承諾行為的性質、后果、意義等
2.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承諾必須是出于被害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基于欺騙、脅迫、利誘等的承諾不阻卻違法性。由于承諾是被害人自我決定權的行使,所以不能有任何意思瑕疵。
3.個人法益的有限承諾。
被害人承諾只能對其有自我決定權的法益作出,即被害人只能對其有處分權的事項作出承諾。
找法網提醒您,如果承諾人對其不具有處分權的事項進行承諾,則是無效的承諾。按照刑法理論,刑法法益分為個人法益和超個人的法益。超個人的法益還可細分為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都是刑法所保護的公共利益,個人沒有處分權。因此,被害人承諾的范圍僅限于自己可以支配和處分的個人法益,同時不得侵犯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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